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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; “没有”
“为什么?”
“因为,走时,马元宝一伙对我说,你要胆敢报警不仅杀了你,而且杀死你全家。他们老大要是坐牢,他的弟子也不会放过我。我怕,所以一直不敢对别人说。”
“被害人,马元宝一伙把你架到另一房有没有对你再次殴打?”
“有,进去就遭人一棍打倒在地,他们不仅对我暴施拳脚,而且用砍刀架在我颈上,要我拿出两间房间,以最低的租金,作为补偿他们兄弟的伤害。”
旁听席听到吴曙光的哀哽之音,嘘唏一片。
“我的发问完了”吴长江问的最后一句话,知道超出了指控的范围,但为了查清案情不得不问。
这时,马元宝的辩护人江河律师出场了:“审判长,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指控被告人10月17日晚殴打吴曙光一事需要要向被告人发问?”
“准许。”冠兰的准予是有根据的,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,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,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。
“当事人马元宝,在另外一间房子里你们是否殴打了过吴曙光。”
“没有。”
“你们是否拿了砍刀,木棍之类的凶器,威胁吴曙光拿
出两间房子租给你们,作为抵偿王白明负伤的医疗费。”
“没有,没用任何凶器威胁吴曙光,我只是对他说,我的兄弟‘忘白狗’被你们的人打伤了,你要负责治疗。他说
他一没看见,二听保安说只不过推了一下,没有什么损伤,不存在赔偿的问题。我们说,好吧,既然如此,现在我们带‘忘白狗”去医院检查,如有伤害,你必须负责治疗。这样我们走了。”
把吴曙光拖到另一间房子,对吴曙光行凶,一个说有,
一个说无,有没有旁证,清官难断。但这个有和这个无,关乎到后面的话题。
江河律师停顿了一下,转向吴曙光发问。“审判长,请
允许我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。”
“准予。”冠兰的准予同样有根据,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条,经审判长准许,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。
“原告人,吴曙光,关于你说的马元宝威逼你拿出两间房出租,以最低价抵偿王白明负伤的医疗费是不是有其事?”
“是。”
“既然是房屋出租,那就有出租协议书是不是?”
“有。”
“审判长,原告人说有出租协议书可否当庭出示。”
“可以。”
冠兰从值庭法警手上接过协议书看后,递给合议庭其他两人阅,后又转吴长江阅,再转江河律师。江河律师扫了一眼,说:“审判长我请求再问原告人。”
“可以。”
“原告人吴曙光,签订这份出租屋协议,是什么时间?”
“10月22日。”
“什么地点签订的?”
“在富丽源大酒店我的办公室内。”
“原告人吴曙光,那你为什么刚才口口声声的说,是10月17日晚在你遭受暴力的情况下,拿出两间房以最低的租金租给马元宝的呢?”
江河律师咄咄逼人的发问,让吴曙光懵了,他涨红脸不知怎样回答是好,结结巴巴的:“这,这……。”
“审判长,从签订房屋协议书的时间与地点来看,没有事实证明吴曙光的人身权利是受到侵犯,吴曙光是在说谎,由此建议法庭不予再审理此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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